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的核心是保证与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具备与其安全保护等级相适应的安全保护能力。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基本防护要求包含技术要求、物理要求和管理要求。其中第5章到第9章分别针对不同安全保护等级信息系统应该具有的安全保护能力,从网络安全(基础网络安全和边界安全)、主机安全(终端系统安全、服务端系统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几个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安全防护要求。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全国各级播出单位在机房环境和播出管理方面统一要求,因此对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的物理安全以及管理安全方面提出的安全防护要求是通用性要求。基本技术要求、物理要求和管理要求是确保信息系统安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需要特殊说明的是,满足基本安全防护要求是保证信息系统具有相应等级安全保护能力的前提。但针对于不同的播出单位来说,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是一个整体,除了分层面采取各种安全措施,还应从播出单位信息系统的业务特殊性等方面考虑总体性要求,保证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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